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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卫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29********0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23民初1341号
案号
(2020)冀0423执8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郭卫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振刚借款本金8.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如被告郭卫国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郭卫国负担937.5元,由原告魏振刚负担212.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时间
2021-03-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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