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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弘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027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84民初5154号
案号
(2017)苏0684执41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炳祥、南通弘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洪兵借款本金人民币310500元并支付期内及逾期利息(以本金310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7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炳祥、弘业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8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11-02
发布时间
2018-07-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江炳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84702724409H
登记机关
海门市行政审批局
注册地址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陵江路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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