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大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31********1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225民初418号 |
案号 |
(2021)黑1225执恢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大泉给付原告卢昊借款本金190000元、利息21612.5元(自2015年11月28日计算到2018年1月28日计算至2018年1月28日,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率5.25%计算。其余利息计算至履行义务止),合计211612.5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2237元由被告王大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时间 |
2021-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