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5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301民初4771号 |
案号 |
(2019)新2301执10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祥、赵军共同偿还原告聂东借款200000元,支付利息10297元(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0日,14000元-3703元,按月利率10‰计算); 二、被告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祥、赵军共同承担自2018年8月1日按月利率10‰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三、被告张庆玉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上述第一至第二款项,被告刘祥、赵军、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本案受理费225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祥、赵军、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9-04-03 |
发布时间 |
2019-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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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庆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300715530152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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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东方国际步行街037号(43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