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市日月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37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02民初98号 |
案号 |
(2017)赣0102执8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市日月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万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陈庆娥、谢学兰、张学芬借款本金18万元;二、驳回原告陈庆娥、谢学兰、张学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受理费3900元(原告陈庆娥、谢学兰、张学芬已预交),由被告南昌市日月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万军承担3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3-07 |
发布时间 |
2017-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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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万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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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357号财富广场B座14层1403号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