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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63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303民初950号
案号
(2021)皖0303执5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蚌埠市华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1956250.59元(计算至2020年5月8日),并承担自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5清;二、被告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王静静、陈国安、马继兵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额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73元,公告费390元,合计人民币68363元,由五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3-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国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3005634111377
登记机关
蚌埠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蚌埠市天河科技园殳李村(安徽朗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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