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03民初716号 |
案号 |
(2021)皖0303执5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所欠借款本金14565595.63元8的利息3379256元(计算至2020年5月8日),并承担自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兆水、马士凤、刘连震对被告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4565595.63元及上述第一款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最高本金余额为45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陈国安、马继兵、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4565595.63元及上述第一款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最高本金余额为15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372元,公告费3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4762元,由七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3-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国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5634111377 |
登记机关 |
蚌埠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蚌埠市天河科技园殳李村(安徽朗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