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321********4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2876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8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士荣龙门架一套;二、被告刘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士荣龙门架租赁费69490元;三、驳回原告刘士荣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1元,减半收取825.5元,由被告刘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