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广和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47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合民一初字第00036号 |
案号 |
(2015)合执字第00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杨路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133万元及其利息(以1133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13年的11月1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杨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25万元;三、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629号,房地权证书编号为:房地权证芜县字第2010005477号、2019995484号、2010005485号、2010005486号、2010005487号、2010005488号项下房产在4500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安徽广和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市康源乳业产销合作社、芜湖市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同辉运输有限公司、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芜湖兴瑞工贸有限公司、王茂芳、王永璟、潘玉梅、王永璋、杨金保、罗红平对杨路华上述债务分别在15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安徽广和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市康源乳业产销合作社、芜湖市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同辉运输有限公司、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芜湖兴瑞工贸有限公司、王茂芳、王永璟、潘玉梅、王永璋、杨金保、罗红平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杨路华追偿;六、驳回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4640元,由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640元,杨路华、安徽广和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市康源乳业产销合作社、芜湖市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同辉运输有限公司、芜湖市合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芜湖兴瑞工贸有限公司、王茂芳、王永璟、潘玉梅、王永璋、杨金保、罗红平共同负担10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1-19 |
发布时间 |
2015-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茂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0764755366X |
登记机关 |
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南建材城4号楼4-22号二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