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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漯河市力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675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103民初1108号
案号
(2017)豫1103执5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梅笑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郑俊玲2014年9月16日的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4年9月16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梅笑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郑俊玲2014年9月30日的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4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梅笑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郑俊玲2014年10月23日的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4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四、被告梅笑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郑俊玲2014年10月24日的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4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五、被告漯河市力众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郑俊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700元,由被告梅笑冬负担,保全费142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郑俊玲。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7-03-27
发布时间
2018-07-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罗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漯河市郾城区牡丹江路双汇西班牙玫瑰工商联大厦1单元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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