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漯河市力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75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103民初1108号 |
案号 |
(2017)豫1103执5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梅笑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郑俊玲2014年9月16日的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4年9月16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梅笑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郑俊玲2014年9月30日的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4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梅笑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郑俊玲2014年10月23日的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4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四、被告梅笑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郑俊玲2014年10月24日的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4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五、被告漯河市力众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郑俊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700元,由被告梅笑冬负担,保全费142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郑俊玲。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3-27 |
发布时间 |
2018-07-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罗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漯河市郾城区牡丹江路双汇西班牙玫瑰工商联大厦1单元42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