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缓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2********76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21民初4820号 |
案号 |
(2021)川0121执4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刘缓向申请人温成明支付6010.45元;二、被申请人刘缓承担执行费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