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庆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00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2民初2193号 |
案号 |
(2020)苏0722执33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孟庆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德军支付借款5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孟庆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