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雨民一初字第02322号 |
案号 |
(2016)皖0504执2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孙定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截止到2015年9月9日止的综合费用及利息、违约金32万元,实现债权费用9.7万元,共计41.7万元。二、孙定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综合费用及利息、违约金。三、汪为霞、三姚建筑公司、章其龙、李萍、徐光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孙定贵逾期不能偿付上述债务,马鞍山国元典当公司有权拍卖、变卖孙定贵所有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双城大厦02幢201室的房产,并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上述债权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1400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41元,孙定贵负担177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3-01 |
发布时间 |
2016-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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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陶发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00150710526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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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三姚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