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玉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423********4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426刑初147号 |
案号 |
(2020)鲁1426执1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赵玉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28年6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纪风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三、被告人郭洪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四、夏津县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赵玉新作案用黑色8848牌ebenm2手机一部、型号为a1566银色ipad一部、型号为a1474银色ipad一部、台电科技u盘一个,予以没收。五、被告人郭洪菊所退交至本院的人民币三万二千元,返还给被害人杜吉祥;被告人赵玉新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时间 |
2021-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