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云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5********0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722民初1660号 |
案号 |
(2020)鲁1722执恢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单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庆华欠原告张恩强借款本金4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借款之日2013年11月7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已经偿还的利息150 000元从中予以扣除)。以上本息由被告王庆华于2017年10月1日前清偿完毕。二、被告石云清、王雷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9880元,减半收取494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单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