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丽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83********4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883民初5791号 |
案号 |
(2021)鲁0883执10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边帅、黄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22567.14元,本息合计172567.14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及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周猛、宋瑞芹、王胜任、尹秀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边帅、黄丽丽追偿。三、驳回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1元,减半收取计1875.5元,保全费1382元由被告边帅、黄丽丽、周猛、宋瑞芹、王胜任、尹秀秀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