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吝栋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6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刑初118号 |
案号 |
(2020)豫0522执2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人吝栋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福青、宋仙娥、姚浩然、姚浩军抢救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停尸费、交通费等共719 425.1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福青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16 130.83元(执行时扣除被告人吝栋梁已支付的42 000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福青、宋仙娥、姚浩然、姚浩军抢救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停尸费、交通费等共计120 000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福青、宋仙娥、姚浩然、姚浩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1-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