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戚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482********0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48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鲁1482执6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张洪霞向除刘洪祥以外的88名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被告山东丰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张年军.戚志勇向除刘洪祥以外的88名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3被告赵永国向除刘洪祥以外的88名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4被告德州市泰兴龙食品有限公司向除刘洪祥以外的88名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5被告周禹向除刘洪祥以外的88名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1.310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执行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6-06 |
发布时间 |
2018-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8)鲁1482执674号 |
立案日期 |
2018-06-06 |
执行法院 |
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23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