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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世龙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683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903民初5487号
案号
(2018)苏0903执16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春、孙晓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茂燕支付借款人民币115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江苏世龙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强负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袁茂燕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09元,由被告王春、孙晓娟、江苏世龙达公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6-07
发布时间
2018-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9136683686060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新丰村四组华邦国际西厦13A01室(C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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