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倪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700********0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9民初1392号 |
案号 |
(2021)黑0109执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倪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军购房款190 000元及利息(分别以20 000元、30 000元、50 000元、40 000元、50 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7月24日、2018年8月11日、2018年9月19日、2018年10月29日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哈尔滨喜盈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军25 400元; 驳回原告王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613元(原告王军已预付),由原告王军负担346元,由被告倪俊负担2 050元,由被告哈尔滨喜盈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1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