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晏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8********2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28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1)黑0128执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晏波于2020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胡希彬借款本金50 000元; 二、被告谢晏波以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5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9日起按月利率1.2%给付原告胡希彬借款利息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50 000元之日止; 三、被告谢晏波于2020年12月1日前偿还原告胡希彬借款本金140 000元; 四、被告谢晏波以上述第三项借款本金14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9日起按月利率1.2%给付原告胡希彬借款利息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140 000元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 4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 212元由被告谢晏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