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昌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23********2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1225民初1233号 |
案号 |
(2021)桂1225执恢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昌庆、吴福超、吴福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银景伍借款本金200,000.00元;二、被告吴昌庆、吴福超、吴福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景伍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吴昌庆、吴福超、吴福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