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杜东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328********09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22民初7083号 |
案号 |
(2021)皖1322执7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书华、陈玉芬自愿定于2021年2月6日之前偿还原告张卫苹2019年4月16日至2020年11月16日的利息25000元,余下欠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该笔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息15.4%计算)于2021年63月1日前还清,原告张卫苹表示同意;二、被告杨士嘉、王德聚、杜东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杨书华、陈玉芬、杨士嘉、王德聚、杜东东不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张卫苹可申请执行余下全部债务;本案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被告杨书华、陈玉芬、杨士嘉、王德聚、杜东东共同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或者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并捺印起产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