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汇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银仲字第171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70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宁夏汇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志 明逾期交房违约金104895元。 二、申请人王志明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仲裁费用5687元,申请人王志明负担1877元,被申请人宁夏汇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810元。申请人王志明 已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宁夏汇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的仲裁费用连同裁决款项共计108705元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申请人王志明。 如果未按本裁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菊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00067041902XX |
登记机关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
注册地址 |
银川市兴庆区金茂花园5号楼A单元100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