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83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1302民初3612号 |
案号 |
(2021)湘1302执恢3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邱月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春林借款50万元、利息65170元,合计565170元。其余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以3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邱月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春林借款50735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8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0元,由被告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邱月雄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邱月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3007483508602 |
登记机关 |
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西街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