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002民初1786号 |
案号 |
(2021)鄂1002执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000000元,并自2015年1月20日起以欠付工程款18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3日起以欠付工程款1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向原告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直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73元,由原告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负担2573元、由被告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邓锦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000695139358J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沙市区江津东路16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