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逢春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28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209民初1434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逢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曹妃甸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606.167188万元。二、被告唐山逢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曹妃甸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以代偿款1606.167188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自2020年5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唐山龙跃科技有限公司、何英生、何建庆就本判决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代偿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唐山曹妃甸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9085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逢春商贸有限公司、唐山龙跃科技有限公司、何英生、何建庆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英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30572807280X |
登记机关 |
唐山市曹妃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曹妃甸工业区钢铁电力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