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焦平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3********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502民初1246号 |
案号 |
(2018)晋0502执10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告冯永林、第二被告常秀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8894624.68元及利息。二、第一被告冯永林、第二被告常秀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0万元。三、如第一、第二被告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拍卖、变卖第三被告高平市恒远洗煤有限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等抵押物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人民币900万元为限;四、第三被告高平市恒远洗煤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人民币900万元为限;五、第四被告山东盈辉煤电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人民币900万元为限;六、第五被告焦太平、第六被告邢素英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人民币900万元为限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07-16 |
发布时间 |
2018-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