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相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429********67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2民初11240号 |
案号 |
(2020)冀0102执48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赵晓伟与被告石家庄福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卡充值服务协议》;二、被告石家庄福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294000元及利息8400元;三、被告潘炳岐、吴相斌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保全费2032元,合计7982元,由被告石家庄福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潘炳岐、吴相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