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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23********88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822民初4204号
案号
(2021)皖1822执4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德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广德市新3杭镇新城超市货款11896元及利息损失(以1189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8%,从2020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二、驳回原告新城超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姜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3-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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