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83********6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11民初4877号 |
案号 |
(2021)苏0211执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吴晶晶支付借款本金133490元及利息(以13349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吴晶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陆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3226元减半收取1613元,由原告吴晶晶负担35元,被告陆锋负担15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