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程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2********0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4民初1215号 |
案号 |
(2021)苏0724执8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程辉、李永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1531.31元及利5息(截至2019年10月5日的利息为8238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8382.45元从2019年10月6日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至2019年10月8日,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8330.45元从2019年10月9日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至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0月11日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8202.87元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2019年10月12日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8103.87元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8065.58元从2019年10月13日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0月15日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8045.58元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2019年10月16日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7972.2元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2019年10月17日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7907.2元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2019年10月18日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7887.2元按照年利率15.66,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7842.2元从2019年10月19日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至2019年10月20日,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2842.2元从2019年10月21日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至2019年10月27日,2019年10月28日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2159.31元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2121.31元从2019年10月29日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1887.31元从2019年11月1日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至2019年11月4日,2019年11月5日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1869.31元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1831.31元从2019年11月6日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至209年11月8日,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1531.31元从2019年11月9日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对所欠复利从利息产生时起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6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838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