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3********17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8民初645号 |
案号 |
(2020)苏0508执38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子义支付货款80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09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2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3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沈杰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3元,减半收取91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11元,由被告沈杰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张子义。(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张子义指定账号,户名:张子义,账号:6228480404139242717,开户行农业银行姑苏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