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志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05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民终1742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上诉人秦志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秦永江304995.08元,赔偿王秀林28970.51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秦志红负担29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39元,由被告秦志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