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32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1民初12213号 |
案号 |
(2018)京0101执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604 477.84元;二、被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利息损失18 134.34元;三、被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交通费1832元、餐饮费5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8-01-02 |
发布时间 |
2018-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荣添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16932836988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桃园东里20号2层209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