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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35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01民初7944号
案号
(2021)沪0101执7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油技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张弘、被告顾光靖、被告陈达扬、被告邱建和、被告佟军对被告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613.7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均由被告深圳前海汇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张弘、被告顾光靖、被告陈达扬、被告邱建和、被告佟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1-09
发布时间
2021-03-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庄隆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87793548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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