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和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3********3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524民初238号 |
案号 |
(2016)晋0524执2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被申请人郭和坪、郭振义陵川县鑫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人晋城经济开发区融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3845008元,并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陵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6-09-05 |
发布时间 |
2016-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