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正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01********25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123民初1815号 |
案号 |
(2021)赣1123执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玉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50463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6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玉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