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平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1********3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802民初213号 |
案号 |
(2017)晋0802执恢3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平顺支付原告黄守建工程款15000元,分别于2016年5月30日前归还原告黄守建3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黄守建3000元,2016年7月30日前归还原告黄守建3000元,2016年8月30日前归还原告黄守建3000元,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黄守建3000元,剩余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 二、放弃对运城佳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原告黄守建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7-06-19 |
发布时间 |
2017-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