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肇庆市永辉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6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572号 |
案号 |
(2016)粤1202执5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莫永雄和邓沛英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冠英借款本金200000元和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止]。二、被告莫永雄和邓沛英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冠英借款本金150000元和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止]。三、被告莫永雄和邓沛英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冠英借款本金200000元和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止]。四、被告莫永辉、邓凤清、肇庆市永辉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龙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周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六、本案案件受理费118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莫永雄和邓沛英共同承担,被告莫永辉、邓凤清、肇庆市永辉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龙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各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周冠英。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5-12 |
发布时间 |
2016-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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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莫永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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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肇庆市阅江路住宅一区第7幢阅景花苑首层4号商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