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葛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24********4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624民初1957号 |
案号 |
(2021)湘0624执3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葛亮偿还原告陆仁和借款60000元。上述款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付至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43001690066059123456 0000 35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湘阴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葛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