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04********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02民初11422号 |
案号 |
(2021)湘0102执15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彭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偿还6228110019762657号信用卡项下欠款本金19999.68元,利息2402.05元,违约金965.56元,信用卡分期付款手续费96元(利息及分期手续费暂计至2019年10月23日,此后新增利息按领用合约的标准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彭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支付律师费156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案受理费47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36.5元,由彭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