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春市温和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33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981民初4336号 |
案号 |
(2019)赣0981执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中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借款本金2970000元及利息57824.8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0月2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算至结清之日止),本息合计人民币3027824.8元,限被告江西中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饶尉芬、彭家平、彭小平、宜春市温和实业有限公司、彭雯雯、彭强、彭华、温柳云对被告江西中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2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6023元,由被告江西中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饶尉芬、彭家平、彭小平、宜春市温和实业有限公司、彭雯雯、彭强、彭华、温柳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时间 |
2019-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彭雯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00763386407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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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