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匡勇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01********4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8民终466号 |
案号 |
(2018)皖1802执23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802民初51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若匡勇军、翟慧、宣城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则朱子芽有权对宣城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皖PA4299、皖PA4218号车辆在抵押权行使后剩余价值范围内行使质押权,以其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朱子芽的其它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802民初51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匡勇军、翟慧、宣城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朱子芽借款340000元及利息(其中280000元自2016年7月6日起、60000元自2017年1月21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为“匡勇军、翟慧、宣城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朱子芽借款326667元及利息(其中280000元自2016年7月6日起、46667元自2017年1月21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朱子芽负担2750元,匡勇军、翟慧、宣城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元,由翟慧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9-03 |
发布时间 |
2018-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8)皖1802执2396号 |
立案日期 |
2018-09-03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