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26********0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3民初5915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19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袁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欠款本金51956.74元;二、被告袁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欠款利息(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7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负担165元,由被告袁峰负担57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