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吕凤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9********35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渝0103民初4824号 |
案号 |
(2021)渝0103执恢3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吕凤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的信用卡透支本金88832.88元,截至2016年12月26日的利息16653.73元、分期手续费2889.84元、滞纳金24870.96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本金88832.8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