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潘炳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0********1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24民初1050号 |
案号 |
(2021)桂1424执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潘炳利支付潘沁妤2018年月至2020年7月的抚养费14400元,按每月600元计。潘炳利支付潘沁妤2020年8月的抚养费800元,潘炳利从2020年9月起至潘沁妤年满19周岁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为止,每月支付潘沁妤抚养费800元(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4个月3200元)潘炳利支付潘沁妤补牙治疗费1600元,共计2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