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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炳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30********1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424民初1050号
案号
(2021)桂1424执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潘炳利支付潘沁妤2018年月至2020年7月的抚养费14400元,按每月600元计。潘炳利支付潘沁妤2020年8月的抚养费800元,潘炳利从2020年9月起至潘沁妤年满19周岁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为止,每月支付潘沁妤抚养费800元(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4个月3200元)潘炳利支付潘沁妤补牙治疗费1600元,共计2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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