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9********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02民初804号 |
案号 |
(2021)桂1402执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钟宁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梁少军借款本金140 000元及利息(以14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自2018年10月13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1年1月6日为40688.22元)。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钟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