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潘冬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5********0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925民初364号 |
案号 |
(2018)苏0925执16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兵向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承担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的约定利息11646.33元,并承担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1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潘冬梅、盐城市飞宏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目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兵、潘冬梅、盐城市飞宏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垫交的案件受理费8996元; 四、本案执行费用由被上列被执行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7-25 |
发布时间 |
2018-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