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东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1********2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69号 |
案号 |
(2016)晋0802执9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蒋明艳、梁东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运城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蒋明艳、梁东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运城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8月11日前的借款利息18213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6-06-21 |
发布时间 |
2016-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